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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少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连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连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少刑初字第992号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2。被告人连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2月11日被鹿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同年2月2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以(2015)鹿少刑初字第9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连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中止审理。经查,现因中止审理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刘 锋审判员 徐莹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