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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涛与王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384号申请执行人陈涛,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洼县田庄台镇马莲社区盘锦市双台子区人合小区。被执行人王岩,男,1975年12月22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大洼县大洼镇兴盛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涛与被执行人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14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