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涛与王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384号申请执行人陈涛,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洼县田庄台镇马莲社区盘锦市双台子区人合小区。被执行人王岩,男,1975年12月22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大洼县大洼镇兴盛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涛与被执行人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14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