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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穆伟与王新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伟,王新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穆伟。委托代理人金小明,河北衡水桃城区建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新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伟诉被告王新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穆伟于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新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伟撤回对被告王新涛的起诉。审判员  张志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路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