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许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6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许某甲伙同刘某、许某乙、廖某(均已判)等人,经事先预谋,多次驾驶浙C×××××曙光牌四轮汽车窜至文成县南田镇、西坑镇、周壤乡、黄坦镇、十源乡及瑞安市高楼镇一带路边的山洞内、田地里,窃取农户种植、储藏的生姜1050余斤、山药10斤、芋头20斤及路边棚内的1只鸡、6只鸭等物。经估价,被盗的成熟生姜价值合计人民币4725余元;成熟山药10斤价值合计人民币30元;成熟芋头20斤价值合计人民币40元。具体事实如下:2014年10月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甲伙同刘某、许某乙等人窜至文成县西坑镇塘垟村一无名山路边,窃取被害人姜某田地内种植的生姜约60斤。经估价,被盗生姜价值计人民币270元。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甲伙同刘某、许某乙、廖某等人窜至文成县周壤乡周岙底村往上龙村走的一无名路边,窃取田地内种植的生姜约60斤。经估价,被盗生姜价值计人民币270元。2014年10月1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上述四人窜至文成县周壤乡联丰村新丰路的一无名路边,窃取被害人陈某己储藏在山洞内的生姜约180斤。经估价,被盗生姜价值计人民币810元。2014年10月底的一天,上述四人窜至文成县黄坦镇后山村往南山坑村走的盖黄线的一无名路边,窃取被害人蒋某田地内种植的生姜约180斤。经估价,被盗生姜价值计人民币810元。2014年11月3日晚上,上述四人窜至瑞安市高楼镇营前石溪村一小山坡田地内,窃取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梁某等人种植的生姜约160斤、山药约10斤、芋头约20斤。尔后,又窜至营前赵山村一路边,窃取被害人林某的生姜约40斤等物。经估价,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970元。2014年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上述四人窜至文成县周壤乡大峃岭隧道项山村隧道口的一路边,窃取被害人胡某甲种植的生姜约60斤;后又窜至周岙底岙底岭头一无名路边,窃取被害人胡某乙种植的生姜约60斤;后又窜至岙底岭头的一山坡边,窃取被害人胡某丙种植的生姜约120斤;上述被盗生姜合计约240斤。经估价,被盗生姜价值合计人民币1080元。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上述四人先后窜至文成县黄坦镇高峰下村一路边和山后村往南山坑村走的盖黄线一路边,窃取山洞内储藏的生姜和路边种植的生姜合计约40斤。经估价,被盗生姜价值计人民币180元。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上述四人先后窜至文成县南田镇三甲村的一路边山洞、十源乡利民村南山线一路边山洞、十源乡斋龚村南山线一路边山洞、十源乡山头村南山线一路边山洞和百丈漈岙底十里线一路边山洞,窃取上述山洞内储藏的生姜合计约210斤。经估价,被盗生姜价值合计人民币945元。案发后,许某乙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姜某、陈某己、蒋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梁某、林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的陈述,证人刘某、许某乙、廖某、陈某甲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不予受理通知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志望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