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田贤良与曾赛球、文丽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田贤良,男,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被执行人曾赛球,男,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永清后街。被执行人文丽珍,女,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永清后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贤良与被执行人曾赛球、文丽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15)资执字第11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1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琳审判员 伏 颖审判员 陈立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