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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慕海辰因与被申请人左伟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7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慕海辰,男,汉族,1965年6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左伟斌,男,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生辉,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轩蕾,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慕海辰因与被申请人左伟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慕海辰申请再审称:“20万元欠条”上添加的原左伟斌欠10万元欠条作废所指的欠条不是左伟斌2012年12月18日向申请人出具的“厨房”货款10万元的欠条,而是左伟斌欠马红丽“库存”货款10万元的欠条,是申请人在左伟斌胁迫情况下添加上的,一、二审对上述事实未予认定不当。另“20万元欠条”是左伟斌通过敲诈勒索申请人非法获得的,且多处有涂改,指印也不是申请人的,故该主要证据是伪证,一、二审予以认定是错误的,要求依法再审改判。左伟斌提交意见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10万元的欠条只有一份,且已作废。另20万元欠条上面的改动也是申请人作出并按指印确认的。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慕海辰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慕海辰虽然持有左伟斌于2012年12月18日向其出具的10万元欠条,但左伟斌在抗辩中也出具了一份慕海辰欠左伟斌20万元的欠条,该20万元欠条上有“原左伟斌欠条(100000元)作废。慕海辰,2013年5月7日”,原审依据上述证据内容,驳回慕海辰要求左伟斌偿还欠款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慕海辰申请再审称“20万元欠条”上添加的原左伟斌欠10万元欠条作废所指的欠条不是左伟斌2012年12月18日向申请人出具的“厨房”货款10万元的欠条,且是在左伟斌胁迫申请人情况下添加上的,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无法予以认定。另慕海辰所称对“20万元欠条”上改动处所按指纹不予认可,但慕海辰在一、二审审理中未要求对指纹进行鉴定,故该申请理由本院亦无法予以支持。综上,慕海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慕海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淑娟审 判 员  乔景涛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运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