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16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宁波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叶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叶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625-2号原告:宁波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弄**号***室-5。法定代表人:李可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叶超,无固定职业。原告宁波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丽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需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决定由原告预交公告费。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向原告直接送达预交公告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法制报报业有限公司直接交纳公告费用650元。现原告未按期交纳公告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计608.50元,由原告宁波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丽丽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人民陪审员 王秀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戴桑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