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张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甲,男,汉族,1963年5月10日生,工人,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张某甲,女,汉族,1965年4月9日生,退休工人,原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