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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郎需亭与朱喜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需亭,朱喜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1-1号原告郎需亭,工人。委托代理人宫世华,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连梅,工人。被告朱喜涛,工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38号。代表人宁延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元方,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郎需亭诉被告朱喜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朱喜涛所有的鲁G×××××号牌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的事故停车场。原告郎需亭诉被告朱喜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2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案已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朱喜涛所有的鲁G×××××号牌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宏志审 判 员  殷玉岭人民陪审员  刘庆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素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