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少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某加与魏某抚养费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甲,魏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少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丙,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张某甲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某。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合少民终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再审称:请判决被申请人魏某每月支付张某甲的抚养费2200元,从张某甲出生之日起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原判决鉴于张某甲已开始接受学前教育,消费水平提高及张某丙经济能力较为薄弱等因素,已将魏某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由400元调整至800元,对要求调整抚养费过高的部分未予支持,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综上,张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武天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