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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委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委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志圣路33号。法定代表人梁茂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丛巧,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兴旺大道东侧、235省道南侧(新港电子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罗亮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货款152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昆山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停产,法定代表人已离开公司,该公司存在大量债务纠纷,执行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当地政府正在积极协调有关事宜,暂时不宜处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执行谈话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已停产,法定代表人已离开公司,该公司存在大量债务纠纷,执行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当地政府正在积极协调有关事宜,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商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周 剑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宇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