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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董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795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裴某,农民。原告董某诉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一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请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裴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原告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让互谅,是能够和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一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庆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