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审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飞龙、苏丽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飞龙,苏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执审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龙鹏街浐溪南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杨厚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赖秀煦,德化县葛坑镇政府干部。被执行人黄飞龙,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苏丽花,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1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黄飞龙、苏丽花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调查,同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5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1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41124元,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德化县葛坑农村信用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告知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化县人民政府或泉州市人口和计生委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1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黄飞龙、苏丽花在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飞龙、苏丽花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缴纳。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依法行政。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黄飞龙、苏丽花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1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能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1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黄飞龙、苏丽花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7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1124元。被执行人黄飞龙、苏丽花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用51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清源审判员 童宝捷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尤珮灿速录员 黄炜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