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7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与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董××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790号原告赵××,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明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