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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小贵与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贵,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580号原告李小贵,男,汉族,1951年10月25日生。住安阳县。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委会。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负责人王太和,职务党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贵诉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贵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李小贵负担。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红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