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执字第00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昌成与张玉群、李旭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昌成,张玉群,李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执字第00196-3号申请执行人姚昌成,农民。被执行人张玉群,农民。被执行人李旭红,农民。姚昌成与张玉群、李旭红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南漳城民一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旭红在中国银行南漳支行00×××95账户存款35000元。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