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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南漳执字第00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昌成与张玉群、李旭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昌成,张玉群,李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执字第00196-3号申请执行人姚昌成,农民。被执行人张玉群,农民。被执行人李旭红,农民。姚昌成与张玉群、李旭红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南漳城民一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旭红在中国银行南漳支行00×××95账户存款35000元。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