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于运涛与被申请人郑义、张天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运涛,郑义,张天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00017号再审申请人于运涛(原告),男。被申请人郑义(被告),女。被申请人张天生(被告)(曾用名张天一),男。关于再审申请人于运涛与被申请人郑义、张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2)大博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撤销原判决。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东霞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武元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