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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申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于运涛与被申请人郑义、张天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运涛,郑义,张天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00017号再审申请人于运涛(原告),男。被申请人郑义(被告),女。被申请人张天生(被告)(曾用名张天一),男。关于再审申请人于运涛与被申请人郑义、张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2)大博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撤销原判决。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东霞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武元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