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3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义乌市永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义乌市望星印染定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涂咸阳。被执行人义乌市永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延峰。被执行人义乌市望星印染定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宁峰。被执行人楼延峰。被执行人骆响玲。被执行人骆宁峰。被执行人骆佳。被执行人骆卫民。被执行人骆旭梅。被执行人楼晓峰。被执行人楼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永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义乌市望星印染定型有限公司、楼延峰、骆响玲、骆宁峰、骆佳、骆卫民、骆旭梅、楼晓峰、楼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楼延峰、骆响玲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篁园路210-1、被执行人楼康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不东街道桥东街2号和被执行人楼晓峰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街道桥东别墅33号的房地产,但一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323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