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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行执字0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文祥非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文祥,孙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行执字00116-1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在地址泌阳县。法定代表人徐清敏,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王文祥,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孙台宇,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文祥之妻。本院在执行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文祥、孙台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人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文祥在银行的帐户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有效期限内,案件未执行终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审 判 长  常文涛审 判 员  田永伟代理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保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