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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云平、林爱华与周国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平,林爱华,周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21-1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平,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林爱华,女,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国建,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300000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7040元,保全费3020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国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章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