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中民一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董文钦与李子明、原审第三人张昌运物权保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文钦,李子明,张昌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一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文钦,男,1955年10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罗浩铭,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子明,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何艳,建水县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张昌运,男,1969年3月31日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农民。上诉人董文钦因与被上诉人李子明、原审第三人张昌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建水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文钦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文钦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文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800元,由上诉人董文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丽仙审判员 高 健审判员 许莲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航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