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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薛洪山与被上诉人薛洪友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1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孙玉志,系盖州市兴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乙,男。委托代理人刘宪国,系盖州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薛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民万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孙玉志,被上诉人薛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宪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涉案的东2.5间房为被继承人薛某丁的遗产。薛某丁的五名子女均应参加继承诉讼。原审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民万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薛某甲。审 判 长  盖世非审 判 员  张 育代理审判员  栾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晓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