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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黑龙江良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春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良源食品有限公司,李春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良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怀艳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作成,住望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阳,住址望奎县。上诉人黑龙江良源食品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良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作成,被上诉人李春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