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孙宝华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孙宝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杨国俊。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110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孙宝华赔偿款12000元、执行费1700元,合计137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孙宝华支付了赔偿款13700元,现申请执行人孙宝华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