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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常勋与宋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常勋,宋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保字第89号申请人王常勋,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宋先华,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宋先华在银行的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宋先华在银行的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准转移、提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石  贤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