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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贾明与被上诉人庞翠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明,庞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明,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委托代理人鲁永光,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翠,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委托代理人余德辉,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明与被上诉人庞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明的委托代理人鲁永光,被上诉人庞翠的委托代理人余德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贾明分别于2014年9月2日、2014年9月19日向原告庞翠借款30万元、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到庞翠现金叁拾万元整,贾明,2014年9月2日。”“借条,今借到庞翠现金贰拾万元整,贾明,2014年9月19日。”原告庞翠于2015年6月24日诉至法院。原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庞翠要求被告贾明返还借款500000元,有借条为证,本院依法支持。被告贾明辩称借款为赌博款,因无法提供直接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偿还借款利息,因借条内容为不定期无息借贷,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贾明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起诉催告后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贾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庞翠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共计10300元,由被告贾明承担。宣判后,贾明不服,提起上诉称,一、2015年7月30日上诉人因涉嫌赌博一案已向信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三日后,涉案赌博人员(包括被上诉人)陆续抓获。从该案上诉人提供的赌博现场视频发现,现场赌博人员较多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该案已涉及刑事犯罪。本案的侦查结果,对本案事实的查清及责任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本案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上诉人认为:原审被告所列举一系列证据已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概然性证明要求,即证明原审原告主张的欠款,实际上是因原审原告组织赌场参加麻将赌博活动中形成的赌债。而并非借给上诉人用于做生意扩大规模的合法债务。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上诉人及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鉴于本案因赌债形成的特殊性,上诉人除了本人的陈述及双方的通话录音几乎不可能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的赌博性质。而证人又不愿意出庭作证,上诉人录制大量证人证言,且原审原告对证人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提出异议。作为一般老百姓的上诉人,为证明该案是赌债,已穷尽所有的司法救济和途径。而为了更加有力的证明该案是赌债,代理律师当庭向法庭申请中止审理,请求调取公安机关侦查卷宗,法庭并未作出回应。四、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而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不认真甄别借贷法律关系的真伪,仅仅凭表象判断认定法律事实,最终作出的荒唐判决,客观上是充当被上诉人的保护伞。其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五、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由于原、被告在本案中对该借款是否因赌博而形成的争议较大,且原告提供的证据疑点众多,于情于理均有诸多不合之处。根据审判实践,为了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申请人当庭向法庭提出测谎申请,原审法院不接受测谎申请并不予说明理由。申请人认为这属于申请人辩论权的行使范围,虽然测谎结论不是结案的唯一依据,但却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依据,申请人当然有权向法庭提交有助于证明自己陈述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即本案诉请的债务系赌债。而这个证明材料的取得,在现阶段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并取得法院同意后才能取得。因此,拒绝申请人的测谎申请,无疑限制了申请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申请测谎是申请人的权利,原审法院不予理睬,并无法律依据,其行为显然是剥夺申请人辩论权利。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因赌博引起的非法债务,二审法院应充分认识被上诉人企图利用法院诉讼平台掩盖其非法债务进行恶意诉讼。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庞翠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庞翠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欠据,共计款50万元。上诉人贾明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庞翠之间的债务系非法债务的理由。经查,上诉人贾明向法庭提交了其涉嫌赌博的相关视听资料,证实其与被上诉人庞翠的上述债务形成于赌博的场合,系非法债务,其本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其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能反映上述欠据中的金额系庞翠借支给贾明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上诉人的此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上诉称原审剥夺其辩论权利的理由。经查,其申请进行测谎当做证据使用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8800元,由上诉人贾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崔仁海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