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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曲树江与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树江,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曲树江,男,汉族,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干部,住本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法定代表人裴绍军,行长。申请执行人曲树江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人事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的(2009)龙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曲树江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给付2015年2月—8月工资,本院已按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银行存款19.452.00元(包括执行费、执行费用)。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龙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春荣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