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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绿洲龙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重庆能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绿洲龙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重庆能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8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绿洲龙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94号。负责人晏明德,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经柱,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能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94号。法定代表人付应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璇,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绿洲龙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绿洲龙城业委会)与被上诉人重庆能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辉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南法民初字第04388号民事裁定。绿洲龙城业委会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绿洲龙城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能辉公司系绿洲龙城业委会所在绿洲龙城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2013年2月10日,绿洲龙城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但能辉公司至今仍不退出绿洲龙城小区,致使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无法进场服务。故绿洲龙城业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能辉公司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移交相关物业服务资料。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受全体业主委托代为管理业主共同事务的代理执行机构,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业主人数众多带来的业主行使成员权利的不便。但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并委托业主委员会执行。本案中,绿洲龙城业委会要求能辉公司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移交相关物业服务资料,系关系绿洲龙城小区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该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但绿洲龙城小区业主大会并未就该事项明确授权绿洲龙城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该诉讼并非全体业主依法定程序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应予以受理。绿洲龙城业委会对一审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以“该诉讼并非全体业主依法定程序作出的意思表示,不予受理”而作出的驳回起诉是错误的。绿洲龙城业委会所在小区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的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公告第四项明确“小区与现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事宜,在无法协商解决情况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事项,已经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即小区与现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事宜,在无法协商解决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业主大会已经明确小区与现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事宜,在无法协商解决情况下,授权绿洲龙城业委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就是全体业主依法定程序作出的意思表示。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能辉公司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裁定。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绿洲龙城业委会举示了照片两张、绿洲龙城业主大会表决票样票一张,封存的绿洲龙城业主大会表决票(原件)数百张,拟证明其有权代表绿洲龙城小区业主提起本案诉讼。能辉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认为无法达到绿洲龙城业委会的证明目的。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要求双方对封存的绿洲龙城业主大会表决票进行清点,以确定绿洲龙城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经过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能辉公司拒绝进行清点。本院认为,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物业小区业委会就业主与物业公司撤场及移交相关资料的纠纷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需经过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使小区业委会代表业主就小区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提起诉讼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绿洲龙城业委会在本案一审审理中举示了《关于召开绿洲龙城业主大会通知》、《关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结果告知函》、《通知》、《小区业主大会选票核实统计情况表》、照片、《公告》等证据,二审审理过程中又举示了封存的选票原件,能辉公司虽不认可选票的真实性与统计结果,但在本院要求双方清点的情况下,能辉公司拒绝清点,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推定选票及统计结果真实有效,由此认定绿洲龙城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过了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一审裁定驳回绿洲龙城业委会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438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代理审判员  夏兴芸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献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