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韩玉龙诉师红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龙,师红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43号原告:韩玉龙,男,汉族。被告:师红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龙与被告师红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玉龙于2015年10月8日以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8元,减半收取28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俊奇审 判 员 赵瑞云人民陪审员 李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孔慧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