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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异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章定川、金美琴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定川,金美琴,章桂芬,缪德荐,章光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异初字第6号原告:章定川。原告:金美琴。原告:章桂芬。被告:缪德荐。第三人:章光宋。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章定川、金美琴、章桂芬诉被告缪德荐、第三人章光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学通审 判 员  柯晓娟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邵赛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