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常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常某甲,屯留县丰宜镇陈家庄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783号原告常某某,男,1958年5月20日生,汉族,屯留县丰宜镇陈家庄村人,农民,住本村。被告常某甲,男,1959年生,汉族,屯留县丰宜镇陈家庄村人,农民,住本村。被告屯留县丰宜镇陈家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苗长法,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常某甲、屯留县丰宜镇陈家庄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审判长 申 艳审判员 张先成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申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