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司梁与唐宏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司梁,唐宏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张司梁,男,生于1976年8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唐宏光,男,生于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司梁与被告唐宏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司梁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和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司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记录张少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