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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司梁与唐宏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司梁,唐宏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张司梁,男,生于1976年8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唐宏光,男,生于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司梁与被告唐宏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司梁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和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司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记录张少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