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王瑞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630号原告: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春年。被告:王瑞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倩人民陪审员 张兴龙人民陪审员 张宪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