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X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586号原告张XX,女,1974年1月6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XXX。被告张XX,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下落不明。原告张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5年10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 判 长 杨宝春审 判 员 庞乃贵代理审判员 郭秀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