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洲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洲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刘某,男,198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崔某,女,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戚荣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