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于法福、刘晓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于法福,刘晓庆,盛祥卫,丁振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7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273号。法定代表人于彬,行长。被执行人于法福。被执行人刘晓庆。被执行人盛祥卫。被执行人丁振年。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丁振年、刘晓庆、盛祥卫、于法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即商初字第20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