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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一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84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喻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颜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