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84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喻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颜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