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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细池与饶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细池,饶建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吴细池,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被告饶建高,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原告吴细池与被告饶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细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建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细池诉称,2013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7月9日,同日原告将人民币90000元付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款,至今被告未返还借款及利息。要求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被告饶建高未答辩,也未提交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其内容:“今借到吴细池人民币玖万元,借期半年,计息方式:利随本清,每壹百元每月2元计息,可提前还款,按实际月份支付利息,借款人饶建高”。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原告分文本息,现在被告就连原吿电话都不接,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饶建高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被告身份信息一张足以证明,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吴细池与被告饶建高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饶建高借原告吴细池人民币90000元属实,且双方约定月息2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吴细池要求被告饶建高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饶建高偿付原告吴细池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本金90000元,月息2分,时间自2013年1月9日起至还清为止,息随本清),该款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44元,由被告饶建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给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艾文辉人民陪审员  李乔木人民陪审员  姜淑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