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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俄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王某。被告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岳世飞审 判 员  张艳玲人民陪审员  边巧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