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少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尚少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月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在2006年3月14日自行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女张某丁。婚后被告赌博,对家庭缺乏关心,且被告在2015年5月24日殴打原告,之后被告写下保证书。被告经常对原告采用家庭暴力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长女由被告抚养,次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乙辩称:自己殴打原告的行为是错误的,被告请求原告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6年3月14日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女张某丁。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5月24日,被告殴打原告,原告在2015年7月10日回娘家居住,夫妻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张月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季星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