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63号原告危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庆华,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华审 判 员 刘守新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