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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法执二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邹平广达实业有限公司、王广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邹平广达实业有限公司,王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法执二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翠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邹平广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经济开发区月河一路法定代表人王广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广明,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平广达实业有限公司、王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邹平广达实业有限公司、王广明所欠申请执行人款236,300.00元,已执行0.00元,尚欠236,3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乃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