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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志平与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平,李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891号原告:周志平。被告: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平诉被告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志平负担。审判员  张景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