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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0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孟庆娟与邯郸市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2406号原告孟庆娟。被告邯郸市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祥房地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丛台区中华北大街588号。法定代表人吴兴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天龙,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孟庆娟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4日在被告公司住所地签订《合家大院购买权补偿协议书》一份,涉及金额33万元。截止到2014年7月4日,被告按协议支付原告利息。此后,被告不再履行合同条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利息和本金。2014年10月21日,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签订《和家大院还款计划书》,被告重新修改了合同条款,经双方同意签字。签字至今还款1139元。2015年4月l6日,被告泰祥房地产公司聘请盛仑律师事务所登记确认了原告的债权,并且向原告发放了债权申报回执。尽管原告一再妥协,被告至今仍然拒不执行协议条款,被告此行为给原告工作造成极大困扰。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执行《和家大院还款计划书》,按照合同利息28%,返还本金及利息至完全归还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12月12日、2014年1月4日,原告孟庆娟共分四笔款,分别为100000元、68000元、32000元、130000元,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转给被告泰祥房地产公司共计330000元。2014年1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购买权补偿协议书。约定,原告孟庆娟交纳诚意金330000元;如客户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提前确定放弃行使购房权,并自愿按以下方式延期收回购房权费用,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补偿:1、如延期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则补偿额按年利率28%计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满6个月后,可一次性获得6个月的补偿额,后期每6个月为一个周期,可于周期最后一个月月末当天获得补偿;2、如延期时间满3个月不足6个月,则补偿额按年利率15%及实际延期天数计算,由开发公司一次性给予客户弃权补偿;3、如延期时间不满3个月,开发公司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予客户弃权补偿。购买权补偿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泰祥房地产公司通过银行卡分六次共支付给原告孟庆娟66076元。经原告孟庆娟催讨未果,故争议成讼。本院认为,被告泰祥房地产公司为邯郸市列为非法集资单位,非法集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庆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新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连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