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潘保国与彭永亮、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757号原告:潘保国,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彦成,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永亮。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大街三龙国际A座1401室。法定代表人:麻世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管怀民,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保国与被告彭永亮、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保国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潘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潘保国承担。审判员 王春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