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商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道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商初字第205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代表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言金,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道林,男,汉族,1954年11月24日生。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道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学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纪言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道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诉称,被告刘道林于2013年4月11日向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了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1×××02。截至2015年7月3日,被告刘道林累计欠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欠款本息及费用共计38763.59元。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多次向被告刘道林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刘道林偿还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34975.08元,并支付截至2014年7月3日利息2201.44元,滞纳金1587.07元及自2015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2、被告刘道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道林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被告刘道林向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提交《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申请表》申请办理招商银行信用卡。被告刘道林在上述信用卡申请表中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第三条第三款约定,信用卡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招行信用卡中心按月计收复利。第三条第七款约定,信用卡申领人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招行信用卡中心,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信用卡申领人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五版)》二十三条规定,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滞纳金。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经审核后向被告刘道林发放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1×××02。被告刘道林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按约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14年7月3日,被告刘道林累计拖欠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34975.08元,利息2201.44元,滞纳金1587.07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申领资料、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被告刘道林在向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承诺知悉并遵守领用合约,故领用合约即成为双方之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被告使用信用卡时透支消费,未及时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有权依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收透支利息和滞纳金。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要求被告刘道林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并支付透支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道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34975.08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截至2015年7月3日,利息为2201.44元,滞纳金为1587.07元,自2015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为384.5元,财产保全费408元,合计792.5元,由被告刘道林负担(被告刘道林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预交,被告刘道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员  陈学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孔凡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