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998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人民陪审员 樊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韩瑞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