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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998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人民陪审员  樊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韩瑞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