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059号原告王某甲,女,1928年4月15日出生。被告王某乙,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予以全额免交。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楚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