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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行执字第37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理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庄行执字第3708-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继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安和,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大连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蓉花山镇德兴村。法定代表人:苏小杰,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其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大花人社监理决字(2015)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连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向被告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其3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大连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财产报告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政雄审判员  潘红枫审判员  赵晓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