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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贾兆军与永安煤矿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兆军,永安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贾兆军,男,住所地临江市。被执行人永安煤矿,地址临江市。贾兆军申请执行永安煤矿人事争议一案,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临劳人仲裁字第(2015)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兆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兆军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临劳人仲裁字第(2015)2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源:百度“”